(2017湘012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余良桂、那建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于亮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良桂,那建丽,裴娅,那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于亮有,杨忠武,永吉县翔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