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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余良桂、那建丽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于亮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良桂,那建丽,裴娅,那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于亮有,杨忠武,永吉县翔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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