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翁法执字第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春明与苏勒德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明,苏勒德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翁法执字第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春明,男,60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苏勒德巴特尔,男,3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叶春明申请执行苏勒德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勒德巴特尔在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一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