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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赵勇,刘霞,孙传强,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98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孙传强。被执行人张丽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赵勇、刘霞、孙传强、张丽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益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