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赵勇,刘霞,孙传强,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98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赵勇。被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孙传强。被执行人张丽君。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赵勇、刘霞、孙传强、张丽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益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