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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304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明水海强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章丘市明水海强橡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304号原告: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980号5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13702222U。法定代表人:严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该公司员工。被告:章丘市明水海强橡塑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498588180。投资人:王强,该厂负责人。原告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水海强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丘市明水海强橡塑制品厂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昆山海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