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学平诉马利华、苏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平,马利华,苏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平,男,回族,1976年8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马利华,男,回族,1977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苏梅霞,女,回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利华、苏梅霞向申请执行人王学平支付货款13777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5元,评估费1500元,执行费2035元。但被执行人马利华、苏梅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利华、苏梅霞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