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博民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钱汝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钱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号院内。被执行人:钱汝华,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钱汝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博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9)博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