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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魁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张魁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201号原告: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法定代表人:孟庆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昌,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张魁吾,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告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魁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北京市今日阳光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