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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远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德威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远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德威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恩得利寝饰用品有限公司,陈平,陈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978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43389713,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峰,男,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维平,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南通远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集中区(轻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平。被告:南通德威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工业园(三圩埭村)。法定代表人:黄裕平。被告:南通恩得利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北首。法定代表人:黄健。被告:陈平,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陈萍,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远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德威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恩得利寝饰用品有限公司、陈平、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3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伶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