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凤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54号原告:于凤艳,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委托代理人:赵一建,系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职务总经理。原告于凤艳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于凤艳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于凤艳负担。审判员 刘长福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