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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献超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献超,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40号之一申请人马献超,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孙峰,男,1983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马献超诉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峰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马献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诉讼费27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峰系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职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峰(身份证号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306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富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