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28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良、郭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郭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80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余美兰,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张良,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郭东英,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余美兰与张良、郭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闽0121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冻结张良、郭东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余美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余美兰以张良、郭东英已偿还完毕本案债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良、郭东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余美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