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永龙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6执23号申请执行人: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永龙,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2017)川333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张永龙没收财产一案中,没收现金500元;将申请标的物车牌号川V776**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拍卖,成交价为12800元;拍卖成交价12800元和没收现金500元共计13300元(已上缴国库);标的物华为手机一部因无法进行拍卖,移交至本院保管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3336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琦附带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