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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永龙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6执23号申请执行人: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永龙,男,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2017)川333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张永龙没收财产一案中,没收现金500元;将申请标的物车牌号川V776**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拍卖,成交价为12800元;拍卖成交价12800元和没收现金500元共计13300元(已上缴国库);标的物华为手机一部因无法进行拍卖,移交至本院保管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3336刑初第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琦附带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