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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708-3,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臧伟、朱仕忠,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3901037J,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丁红兵,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丹)安监管罚[2016]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银霞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人民陪审员  蒋跃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