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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辜筱刚对彭文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辜筱刚,彭文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43号申请人:辜筱刚,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文号,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辜筱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彭文号银行存款或其财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申请人辜筱刚以其名下川A9U×××宝马越野车及川A00×××奔驰S350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辜筱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文号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刁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