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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海与盛俊生、黄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海,盛俊生,黄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893-2号原告:徐永海,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俊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黄旱青,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海与被告盛俊生、黄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海于2017年7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永海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