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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蒋芳、徐友媛、金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芳,徐友媛,金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72号申请人蒋芳,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徐友媛,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金永刚,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徐友媛、金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友媛、金永刚归还申请人蒋芳借款20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3元,以上共计2050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友媛、金永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50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徐友媛、金永刚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蒋芳205083元的债务;三、被执行人徐友媛、金永刚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双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