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吴某4、吴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0号原告:吴某1,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原告:吴某2,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吴某3,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吴某4,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吴某1、吴某2与吴某3、吴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1、吴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吴某甲、吴某乙负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裴春红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