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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吴某4、吴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0号原告:吴某1,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原告:吴某2,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吴某3,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吴某4,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吴某1、吴某2与吴某3、吴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1、吴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吴某甲、吴某乙负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裴春红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