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新、钟文奇与被执行人钟立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新,钟文奇,钟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新,女,194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机辆社区。申请执行人:钟文奇,男,1944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钟立军,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