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茌平县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艺林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聊城艺林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96号原告:茌平县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法定代表人:蔡红艳,总经理。被告:聊城艺林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肖庄乡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志冉,总经理。被告: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昆,总经理。原告茌平县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艺林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市曙光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茌平县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茌平县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海洋审 判 员 刘晓光审 判 员 徐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 娟书 记 员 肖军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