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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长亮与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亮,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819号原告:葛长亮,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咸会友,职务经理。原告葛长亮与被告哈尔滨益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葛长亮因被告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长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5023元,减半收取22512元,由原告葛长亮负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