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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鹤岗市宝伟选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岗市宝伟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催13号申请人:鹤岗市宝伟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25委12组,组织机构代码68143787-2。法定代表人:周宪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鹤岗市宝伟选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7月20日,出票人: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鹤岗市宝伟选煤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鹤岗市宝伟选煤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