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美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王广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美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王广杰,王广欣,王玉环,薛面华,苏立强,梁明霞,临沂宏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宏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巨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美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清河北路交汇路东,组织机构代码49305036-3。法定代表人柏永恒,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杰,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广欣,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玉环,男,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薛面华,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苏立强,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梁明霞,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临沂宏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考棚街交汇南路西福源大厦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4804738。法定代表人:苏坤峰,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6124231。法定代表人:王玉斌,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前兰墩村,组织机构代码769725510。法定代表人:薛面华,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宏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二期项目区(沂水县许家湖镇冯家官庄村东南5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595203930。法定代表人王广欣,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巨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皇山社区北侧沿街楼,组织机构代码687239703。法定代表人王广笑,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广杰、王广欣、王玉环、薛面华、苏立强、梁明霞、临沂宏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宏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巨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8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洪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