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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志权与被执行人邓小明、杨和水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权与被执行人邓小明、杨和水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82986元及利息、违约金1987元,并承担执行费26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邓小明、杨和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小明、杨和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