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佳与刘庆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佳,刘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孙佳,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刘庆丰,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庆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吉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三、被告人刘庆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佳经济损失人民币70,471.0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为(2017)吉02执1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经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存款;2、经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调查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经调查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刘庆丰负有继续履行(2016)吉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