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吴泽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30号移送执行部门: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泽书,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汫洲镇。本院在执行吴泽书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泽书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吴泽书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作出的(2016)粤51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吴泽书应缴纳罚金三千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泽书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所欠罚金全部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122执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旭    生审判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陈妙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海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