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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李春、张志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张志羊,黄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皖合肥市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志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黄从平,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春申请执行张志羊、黄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龙兵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