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厦门朗博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厦门朗博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76室。法定代表人:廖宗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雄、林珠端(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朗博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岭路32号(2#厂房)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孙锦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柱、黄如茵,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朗博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订购单上明确了货物交货地址为厦门市××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区,从有利于本案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76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