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承堂与王西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堂,王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承堂,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住五师双河市。被执行人王西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五师双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承堂与被执行人王西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做出(2015)塔垦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承堂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3070元,已执行3566元,尚有950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西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5)塔垦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承堂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本成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行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