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希军与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希军,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692号原告:胡希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代理人:宋金奎,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希军诉被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希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希军负担。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