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功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功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266号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胡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骆景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功灵,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物业公司)诉被告李功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志红、骆景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功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泉物业公司诉称:2000年7月20日,被告购买了英德市仙X小区A22幢2xx房(面积90.81平方米),并在物业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及登记。自2004年3月份起,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多次催促其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持和保障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为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共157个月的物业管理费5766.62元,分摊电费785元;2、判令被告支付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逾期违约金13851.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仙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仙泉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英德市物价局文件、欠费计算明细表、业主登记表、楼房验收交接表、《面积证明》、收据。被告李功灵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拥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仙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下:……四、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4:00时止。……六、1、本物业的管理费,住宅房屋及首层车房由乙方按建筑面积0.5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0.8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2、小区供电分摊费用,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月剩余零散)外运费,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每户50元收取。……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管理费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2000年7月20日,被告李功灵在楼房验收交接表签名确认英德市仙x花园生活小区A22幢2xx房房屋建筑面积为90㎡。英德市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出具《面积证明》,内容如下:安居住宅楼第A22幢2xx房套间建筑面积83.33平方米,分摊公共设备面积6.98平方米,合计面积90.81平方米。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被告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是以房屋建筑面积90.81㎡计算。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拖欠的共157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计5766.62元,分摊电费785元及按每月3%计算至2017年3月的逾期违约金13851.1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仙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告与仙x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仙x花园物业委托合同》,对整个仙x花园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摊电费等。现原告主张被告自2004年3月起至2017年3月一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缴纳,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共157个月的物业管理费5766.62元,分摊电费785元、逾期的违约金13851.1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功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功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5766.62元、分摊电费785元及逾期违约金13851.16元,合计20402.78元。本案受理费155.03元,由被告李功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嘉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一栏注明案件的案号,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