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娜孜古丽·那森与富蕴县高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孜古丽·那森,富蕴县高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1209号原告:娜孜古丽·那森,女,1999年7月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那森·吾开,男,1959年1月出生,哈萨克族,原告父亲,住富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木扎·达力力汗,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蕴县高级中学,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董照刚,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昶,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住所地富蕴县。代表人:赵英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住所地富蕴县。代表人:李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娜某与被告富蕴县高级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2018年7月17日,原告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娜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原告娜某负担。审 判 长  郑见峰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