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737号之一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卿。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灿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