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催4号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号。组织机构代码33693118-3。法定代表人:朱文洪。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银行桐乡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4285762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3日,出票人为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佳龙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抚州市隆辉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为江西龙恒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为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为丰城市秀市镇座山煤矿(普通合伙),第五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温州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宇芬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