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成泉颖与梁世福、杨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泉颖,梁世福,杨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382号原告:成泉颖,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信宜市,。被告:梁世福,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杨清云,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成泉颖与被告梁世福、被告杨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成泉颖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泉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泉颖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