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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9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孙科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孙科权,潘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05816241,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7号华业南岸晶都21幢1-3层。法定代表人来剑飞。被执行人孙科权,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潘爱仙,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特14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杭州中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科权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和花园百合苑10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28.5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科权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和花园百合苑10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28.5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中衡[2017]第HZ01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