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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王钰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5166号原告: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947931X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亿源市场11栋4号-1)。法定代表人:谢祥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508304X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法定代表人:叶成花。被告: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KY43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工业园29号。法定代表人:王钰珉。被告:王钰珉,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公司)与被告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业公司)、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艺公司)、王钰珉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业公司、德艺公司、王钰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家业公司支付其货款145874元;2、判令被告德艺公司支付其货款20519元;3、判令被告王钰珉对被告家业公司、德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间,其向被告家业公司供应油漆类产品,被告王钰珉为家业公司负责人,负责与其接洽。自2016年6月起,应家业公司及王钰珉要求,其向被告德艺公司供货,王钰珉仍为德艺公司负责人,负责与其接洽。2016年8月24日,王钰珉向其出具欠条,确认家业公司欠其货款144594元、德艺公司欠其货款21799元,合计166393元。王钰珉并在欠条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至今,三被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家业公司、德艺公司、王钰珉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原告同道公司向被告家业公司出售油漆、固化剂等材料,家业公司于2016年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44594元未付。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同道公司向被告德艺公司出售上述同类材料,德艺公司于2016年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1799元未付。另查明,被告王钰珉原系家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5年1月23日,王钰珉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也退出股份。关于王钰珉在家业公司的职务及股份变化情况,家业公司未通知同道公司。王钰珉现系德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24日,王钰珉向同道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同道公司货款166393元,并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审理中,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销售单、银行回单、工商登记记录、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同道公司与被告家业公司、德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家业公司、德艺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应负纠纷的责任。被告王钰珉虽自2015年1月23日起不再担任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家业公司未将相应情况告知同道公司,同道公司有理由相信王钰珉具有代理权,故王钰珉代理家业公司办理业务及结算行为有效,同道公司要求家业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钰珉系德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理德艺公司办理业务及结算行为有效,同道公司要求德艺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钰珉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故其应对家业公司、德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货款144594元。二、被告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货款21799元。三、被告王钰珉对被告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88元,由被告南京家业家俱有限公司、南京德艺木业有限公司、王钰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同道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垫付,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高长清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