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长葛市华健医院与贾志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华健医院,贾志德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252号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号为41805808-241108211A1001。法定代表人:高福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志德,男,192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贾会军,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系被告贾志德之子。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诉被告贾志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志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撤回对被告贾志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长葛市华健医院负担。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