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贾大成与贾瑞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大成,贾瑞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459号原告:贾大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红,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瑞岭,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大成与被告贾瑞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大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贾大成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