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宇轩与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轩,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014号原告:杨宇轩。被告:王胜。原告杨宇轩与被告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宇轩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王胜为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宇轩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王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宇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宇轩负担。审 判 员 黄祥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琳代理书记员 赵沛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