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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谷振华逃避追缴欠税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4号谷振华:你因犯偷税罪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03)密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终字第0158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北京春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谷振华。1998年12月1日,该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县北庄乡成立北京春野商贸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谷振华任分公司负责人。1999年1月至8月,该分公司在经营期间,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向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后,抵扣税额2188951.79元;用假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向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后,抵扣税额1002171.32元。造成偷缴国家税款合计3191123.11元,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96.64%。上述事实,有证人曹文轩、崔学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设立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鉴定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税务交叉稽核回复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在案证实。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