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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某与燕某、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23号之一原告:巴某,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燕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乌某,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与被告韩飞、斯琴通拉嘎、燕某、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巴某、被告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212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