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礼君与项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礼君,项一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754号原告:李礼君,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军,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一丹,女,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礼君与被告项一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礼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一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礼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6000元,第一次于2015年3月2日借款24000元;第二次于2016年12月23日借款1000元;第三次于2016年12月24日借款200元、800元。期间,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归还1000元、2016年10月10日归还3000元,尚欠2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项一丹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已向被告项一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项一丹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电子客户回单,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项一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并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2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显属违约,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一丹归还原告李礼君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项一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金亚萍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