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柯昌全与四川中安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安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柯昌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安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林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昌全,男,1965年6月5出生。上诉人四川中安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中安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管辖约定不明确,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买卖合同》中第十六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的,可向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柯昌全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