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名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名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名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79142-7,住所地:衢州市县西街128-1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华斌,男,1957年9月24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42018,住衢州市县西街80-(335-339)号。法定代表人:柯国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名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柯国田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衢州梦得佳百货有限公司债权为578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785元,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8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