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瑞鹏投资有限公司与邹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瑞鹏投资有限公司,邹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669号原告哈尔滨瑞鹏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郭云鹏。被告邹文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瑞鹏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瑞鹏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哈尔滨瑞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