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破申5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清川路5号。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霄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莉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西路37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何美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群,该公司员工。2017年7月7日,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盛公司)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河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知了河头公司,其称对本盛公司的欠款属实,且公司确实资不抵债,同意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16年7月12日,冯建明向本盛公司借款1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2%,到期日为2017年1月12日,河头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冯建明已于2016年9月28日去世,借款到期后也未予偿还。2017年4月30日,河头公司告知本盛公司已有多家银行及债权人起诉并冻结其公司账号,公司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笔担保借款无力偿还。另查明,河头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认为河头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宁波市镇海区,其没有管辖权,故裁定对河头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河头公司的住所地在宁波市镇海区,本院对其破产清算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本盛公司主张河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提供了有关证明债权成立、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初步证据,且被申请人河头公司同意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人本盛公司申请河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头通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XX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