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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鑫海恒业科技仪器有限公司、青岛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海恒业科技仪器有限公司,青岛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海恒业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聂桂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亚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曲东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