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某、田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田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敬业监理公司职工,现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全部执行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 判 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