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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某、田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田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敬业监理公司职工,现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全部执行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 判 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