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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再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5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MBOM87353C。法定代表人:唐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再徐,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XX,曾用名王小姝,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6]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朱再徐、XX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193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在本院审查期间,同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再徐、XX强制执行会卫计征(罚)执(人)申字第1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申请执行的会同县征决[2016]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法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朱再徐、XX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6]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会卫计征(罚)执(人)申字第12号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甄媛媛审 判 员  胡 芸审 判 员  周 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