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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42号之一申请人: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2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兆国,经理。被申请人: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江平路91号天成国际商务中心503号。法定代表人:陶源,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鹏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9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靖江市申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自